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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文苑 | 律师办案手记——15万元压翻友谊的小船

张春芳 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看友谊之船如何侧翻(纠纷起源)

吴某、宋某二人本是无话不谈的闺蜜,最近友谊的小船却被15万元压翻了。

2021年2月20日,原告宋某将被告吴某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同年8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为本金,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收到一审判决书时,吴某惊呆了,满肚子的委屈不知向谁诉说:投资款怎么“瞬间变脸”成为借款了呢?借给宋某的10万元怎么就成还款了呢?

吴某辗转找到我们,细说原委:2018年10月中旬,吴某从朋友处获悉一个投资周期短、回报率极高的投资项目(嗯,没错,这就是个骗局,可惜当时吴某及其朋友缺乏反诈意识,都入了坑)。被高额利润冲昏头脑的吴某倾尽积蓄、甚至不惜套现股票,先后共投入数百万元。看着吴某的预期收益的数字不断攀升,宋某也忍不住要投资了。因距离投资结束的时间只剩下几天,且宋某计划投资的金额较小,所以宋某就不再另开设账户,而是将投资款转至吴某的账户上,以吴某的名义投资。10月18日,宋某向原告转账15万元;10月19日、21日,宋某共追加了10万元。10月28日,因资金无法提现,吴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了。11月2日,吴某向公安报案,该刑事案件至今未破。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宋某多次以需要用钱为由向吴某要钱。在自己都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吴某屡屡向宋某伸出援手,甚至从朋友处借钱以解宋某的燃眉之急。吴某先后借给宋某10万元。宋某最后从吴某处要不到钱了,恼羞成怒,动起了歪念头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2018年11月2日的询问笔录中回答公安机关的问题“除自己投资外有没有介绍其他人投资?”时,回答“没有”,与被告在本案庭审中的抗辩不一致。被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案涉款项系投资款,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并确认……原、被告之间系借贷关系”。



看现代庖丁如何解牛(纠纷代理)

接受吴某的委托代理后,我们进一步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要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的合意。宋某于2021年8月17日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排版混乱、严重删减,而且当时距离审理期限截至日期仅剩2天,原审法院对该证据内容并未进行审查;吴某几乎没有保存与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对此,我们制定了初步的诉讼策略:第一、寻找专业人士尝试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第二、重新整理宋某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三、申请宋某本人出庭应诉。

不久,第一步受挫了;我们寄希望于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试图“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们复印了该微信聊天记录,将每一张截图都裁剪下来,并根据每张截图顶部的截图时间先后顺序、手机电量衰减的数据,重新排序后得到一份相对连贯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以表格形式对内容进行了梳理,标注了与投资相关的对话内容。一顿操作笨如熊后,我们看到了曙光,从中摘取部分内容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在二审法院立案后,我们向法院申请被上诉人宋某本人出庭、申请阅卷、围绕“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精心准备了《庭审发问提纲》,问题主要包括:

(1)案涉25万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宋某当时是从“微粒贷”套现部分钱出来投资的,其贷款再转借给别人却没有收取任何利息,这不符合常理)。

(2)双方之间是如何约定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的?

(3)2018年10月18日,吴某说“早一点我肯定给你翻番,现在时间不够了”“应该十万八万没问题”;宋某回复“好的好的”。此时,宋某只向吴某交付了15万元,吴某说的“十万八万”如果不是投资15万元的预期利润,而是利息,为什么利息这么高?双方约定的利率究竟是多少?

(4)2018年10月19日,吴某说“等我帮你把钱赚到了再去啊,你再做给我吃”,宋某回复“好啊好啊,到时候我请你吃”。如果吴某不是在帮宋某操作投资项目,宋某作何种解释?

(5)2018年10月21日,吴某说“24号你的资金我24号就撤出来,我的,我的那个也是20最多24号我就撤了,我23号可能就会撤。”宋某对于这句话是如何理解的?

(6)2018年10月29日,吴某说“千万别说出去”,宋某回复“一伙傻子,自讨没趣”。如果不是认为两人都被骗了,宋某作何解释?

(7)2019年4月3日,宋某说“你要是这让说的话就没意思了。因为我再三跟你确认,钱是否在你自己账上,不是经第三方的。你口口声声说是你自己的。而且你做的是什么,你从来都没给我去看过。我还让你提前一点拿出来给我。你也不肯,出了事,你这些这样的话,我理解你,你理解我吗?”如果宋某仅是出借人,其应当关心的是吴某什么时候能还款,而不必理会钱是否在吴某的账户上。


2021年11月10日,二审开庭,虽然宋某没有出庭应诉,庭审情况还是如我们所愿地顺利进行。庭审后,我们将发问提纲的内容植入到代理词中,并提供了宋某的联系电话给法官。法官如对款项的性质仍有丝毫疑虑,可亲自与宋某本人详细了解。




看正义之槌如何定音(纠纷判决)

2021年12月16日,我们收到了二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分析认为:“宋某据以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之证据,主要是其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观微信聊天记录之内容,均无吴某向宋某借钱之意思表示。双方微信往来之内容,与吴某关于案涉250000元系吴某介绍宋某投资的主张更加契合,之后吴某向宋某的转款,应视为双方在宋某投资款未能拿回来之后,吴某向宋某的补偿,不应认定为还款。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之合意主要应通过双方之间的沟通判断……”

看到二审的判决,吴某不太敢相信“这是说我们赢了?”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吴某如释重负,连连道谢,感慨“这个世界还是有正义的”。

幸好,本案中的“正义”只是迟到,没有缺席。这艘漏了水的、翻了的友谊小船,我们还是弃了吧。

本案代理中,律师及律师团队制定的代理策略和取证步骤,同时耐心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仔细审查了原有的证据,认真分析一审《庭审笔录》内容,并精心准备二审《庭审发问提纲》,等等。这些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二审的改判奠定了基础。



律师介绍

张春芳 律师

金鹏法仕盾团队主办律师

从业5年

主要执业领域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民商事纠纷诉讼与仲裁

联系方式

电话:18825598110

邮箱:188255981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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